为规范图书馆管理制度,提升服务质量,保证图书馆各类设施、设备及文献正常为学校广大师生提供服务,依据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内师校发【2020】92 号)特制订本《管理细则》。
一、公共设施损坏、丢失
师生读者进入图书馆后,在使用图书馆公共资源过程中,因非正常原因造成馆内物品(包括门禁系统、电梯设备、桌椅台灯、字画摆件等有形资产)损坏、丢失的,查明原因后须追究当事师生读者的经济责任和安全责任。根据学校出具的处置意见,由当事师生读者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。
二、污损图书(文献)赔偿
1. 师生读者在借阅或使用图书(文献)过程中,有意或无意对图书(文献)进行批划、涂改、或其他污损破坏普通书刊资料的行为,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赔偿5-20元赔偿金。对图书(文献)污损严重或故意毁坏图书(文献)的师生读者,按遗失图书(文献)的赔偿办法赔偿,情节严重的,通报所在单位,移送保卫处。
2. 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特藏文献的师生读者,按以下标准赔偿:保存本、民国时期出版的图书(文献)、珍贵图书(文献)按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图书(文献)赔偿标准2倍赔偿。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古籍、善本图书(文献)的师生读者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三、图书(文献)遗失赔偿
1. 师生读者在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,发现遗失图书馆图书(文献)后,应当立即向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声明并积极寻找。仍未找到师生读者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(以ISBN号为准)图书(文献)抵赔,并须另收10元加工费。
2. 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,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(文献)。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文献)则按以下标准赔偿,并另付图书(文献)加工费每册10元:
3. 国内出版的普通图书(文献):50(含)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10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40(含)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5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30(含)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3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20(含)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10(含)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;9(含)年内出版的,按原价格2倍赔偿;
4.民族语言文字图书(文献)和进口原版外文图书(文献):参照上述国内出版的普通图书(文献)的标准再乘以三倍至五倍计算,进行赔偿。
5. 成套多卷本图书(文献)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每册有单价,且复本较多,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。
6. 民国时期出版的图书(文献)、具有特殊价值的图书(文献):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(或相应学术价值)赔偿。
7.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8. 割页、撕页等严重损坏馆藏图书(文献)的师生读者,根据图书(文献)类型,按上述遗失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四、超过借阅期限归还图书(文献)
1. 师生读者在办理借阅手续后,外借图书逾期归还,须交纳违约金(即逾期占有使用费):国通语书刊每册每日0.30元,民族语书刊和外文书刊每日每册0.50元。
2. 师生读者支付图书遗失赔偿后,又找回原图书(文献)的,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,但须交纳从借阅期限截止日至归还文献之日的违约金(即逾期占有使用费)。
3. 师生读者未经允许擅自将“非外借”图书(或文献)携带出馆,每日每册须交纳违约金5元。这类图书(或文献)限定在馆内进行阅览,不予办理借阅手续,且当日出馆前必须归还,例如基藏书库内和特藏书库内的藏书。
五、故意超期占有使用图书(文献)
师生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,故意将馆藏图书(文献)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,致使其他师生读者长期无法借阅使用该图书(文献)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-5倍交纳违约金,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、警告、暂停“校园一卡通”中与图书馆相关的权益(三个月、半年、两年)、情节严重的,通报所在单位,移送保卫处。
六、违约金、赔偿金收缴办法
所有违约金、赔偿金收缴后均上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。图书馆在代收代缴过程中,需征得当事师生读者的同意,做好登记,并由当事师生读者签字确认。
对于无故拒不交纳违约金、赔偿金的师生读者,图书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、警告、暂停“校园一卡通”中与图书馆相关的权益(三个月、半年、两年),情节严重的,通报所在单位,上报学校纪检或监察部门。
七、其他
本《管理细则》的制定,参考了国家图书馆和国内各高校图书馆《违规处理办法》,最终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解释。
本《管理细则》自2025年7月5日起正式实施,之前与其相类似的规定随即废止。
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
2025.7.4